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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海县粮食局文件
东粮[2011]7号
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
各粮食收购企业:
根据省、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精神,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,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,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、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和上级要求,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2011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核查对象
全县范围内于2010年12月底前取得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的所有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(以下简称被许可人)。
二、核查时间
2011年3月1日至4月15日。
三、核查的主要内容
1、被许可人所申报的材料和有关证件是否真实、有效。有无隐瞒事实、欺骗等行为;
2、被许可人的资格条件有无发生重大变化,是否符合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;
3、被许可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,是否配备质量检验的相关仪器;
4、粮食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,通过租借的仓房是否在合同有效期内;
5、被许可人有无涂改、倒卖、出租、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《粮食收购许可证》现象;
6、被许可人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台帐,台帐是否规范、真实,是否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等。
四、核查方式
采取实地核查与报送核查相结合方式。报送核查地点设在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。凡逾期不参加核查的,将注销粮食收购许可证。
五、核查需要材料(原件、正副本)
1、粮食收购许可证
2、营业执照
3、组织机构代码证
4、法人代表身份证
5、单位公章
6、保管员、检验员证
7、上报县粮食局粮食经营数据存根
8、粮食经营台帐
9、配备检测仪器的发票或照片
10、仓储证明
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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